北京鹤年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行初字第13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寨利男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1.鹤年堂公司使用“中国养生文化名酒”称号进行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
本案中,原告在其广告中宣称其产品荣获中华养生文化研究会“中国养生文化名酒”称号,而被告认定其虚假宣传的主要根据是中华养生文化研究会并不存在,该称号亦是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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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丰行初字第130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鹤年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街300号。
法定代表人:臧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兵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乙360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该局广告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局法制科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秀春;审判员:阎雪莲;人民陪审员:霍忠长
6.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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