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某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股权变更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行字第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佟海东 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判决理由亦非常简洁,但因本案所引发的争论具有很强的典型意义和实践价值,值得深思与探讨。
现有证据表明,刘某在股权转让协议和股东会决议上的签名确实非其本人所为,被告作出股权变更登记的事实根据缺失。在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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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07)行字第74号。
2.案由:不服股权变更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安某,女,198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刘文舟河北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4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以下简称房山工商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该局登记科副科长,住该单位。
委托代理人:赵某1,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科科员,住该单位。
第三人:焦某,男,195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委托代理人:焦某1,男,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禹明逸;审判员:徐彪;人民陪审员:张亚振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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