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工商变更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百诺计量应用技术公司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法制科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登记科

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月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工商登记机关在工商登记时所担负的义务是实质审查义务还是形式审查义务?(2)对于根据不真实的材料作出的错误登记,工商登记机关是否需要根据民事判决的结果方能作出更正?
所谓实质审查义务,就是指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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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07)昌行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21号。
2.案由:不服工商变更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朱某,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百诺计量应用技术公司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焦圣成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住所地:昌平区鼓楼南大街31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法制科干部。
委托代理人:郭某,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登记科干部。
第三人(上诉人):北京马赫机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花塔村。
法定代表人:廖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金生、马玉强北京市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晓华;审判员:于亮;人民陪审员:梁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审判员:刘景文;代理审判员:胡华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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