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省石狮市卡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3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司品华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由商标异议期限的计算所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案件的表象为异议期限的计算方式,但实质却反映了当事人行使救济权利的程序正当性如何依法得到保障的问题。在对于《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的异议期限的理解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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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行终字第338号。
2.案由:不服商标异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石狮市卡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福建省石狮市。
委托代理人:张某,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罗某,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安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该局商标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某,该局商标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菲;代理审判员:司品华;人民陪审员:崔国振。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景滔;代理审判员:任全胜;代理审判员:高京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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