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裁定案
案由:
商标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64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纪红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地名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对于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注册为商标作了限制性规定,但对于县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地名没有具体规定。与一般商标相比较,此类地名作为商标注册亦应作出必要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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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初字第646号。
2.案由:不服商标争议裁定。
3.诉讼双方
原告:长沙沩山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沩山密印寺。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金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委员会干部。
第三人:湖南沩山名茶厂,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沩山密印寺。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厂厂长。
第三人:湖南宁乡沩山湘沩名茶厂,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厂厂长。
第三人:宁乡县沩山乡茶叶协会,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协会会长。
第三人:湖南宁乡沩山军民产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集镇。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长沙市沩峰茶厂,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金城村。
法定代表人:姜某,该厂厂长。
第三人:湖南省宁乡县沩山密印茶厂,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沩山乡密印寺。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厂厂长。
上述六位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省正邦商标事务所所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娄宇红;审判员:李纪红;人民陪审员:崔国振
6.审结时间: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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