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

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2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军红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是,被告对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适用,也就是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否正确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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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行初字第0020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行终字第126号。
2.案由:不服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号上地国际科技创业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朝东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1,男,北京三维天然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技术总监。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祁某,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杜某,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军红,人民陪审员:孙焕云涂强。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杰,代理审判员:乔军何君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9日(本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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