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某不服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

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行终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袁波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所涉及的主要是企业工商登记的审查问题,我们所称工商登记,理论界也称之为商事登记,是由市场主体将其设立、变更、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登记簿并经过公示的行为。理论界普遍认为工商登记是一种公法行为,由行政相对人申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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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2007)钟行初字第14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行终字第62号。
2.案由:不服工商行政登记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汤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吕红波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俞伯俊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吕红波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某,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金某,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吴某1,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胡某,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一审):恽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慧南;审判员:王彩萍屠金。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少平;审判员:王碧野许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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