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作出非正常死亡认定结论书案
案由:
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民权县北关镇李新庄村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行字第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凤琴 单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丰公治亡查字(2007)第001号关于王某1死亡的调查结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分析该“调查结论”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根据法医检验结论认定的直接致死原因;二是对关于刑事案件的排查结论。以上两项内...
展开

(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7)行字第85号。
2.案由:不服公安局非正常死亡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汉族,河南省民权县农民。
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分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民警。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凤琴;审判员:阎雪莲崔秀春
6.审结时间:2007年6月1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