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

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终字第3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利玮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阶段,对于交通执法总队作出暂扣单的行为是否可诉,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暂扣单不可诉,理由有三:(1)交通执法总队作出的暂扣单是行政机关在作出最终的处理决定之前而进行的一种调查行为,是一种阶段性的行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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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6)西行初字第222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终字第306号。
2.案由:不服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男,汉族,北京好利斯普瑞特商贸有限公司司机,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森、刘玉国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赵某,女,户籍所在地: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现住北京市。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男,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现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22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总队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1,女,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干部。
委托代理人:齐某,男,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晓平;审判员:李霞;人民陪审员:王台照。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审判员:刘景文;代理审判员:乔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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