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不服霞浦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

霞浦县公安局法制科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政府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行再终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1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本春 单位: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虽属普通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但有其独特之处:基于同一案件事实和证据,为什么原一、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归根结底是司法理念有所差异,特别是判断证据的理念不尽相同。
原审第三人林某、谢某夫妻年迈八旬,“在本村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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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原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2005)霞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宁行终字第47号。
复查裁定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行监字第03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行再终字第1号。
2.案由:不服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苏某,男,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及再审):王东建、吴炳烨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霞浦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阮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朱某、陈某,霞浦县公安局法制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及再审):伍孝信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林某,男,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
原审第三人:谢某,女,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系林某之妻,住霞浦县。
委托代理人(一审):邓盛良,福建省霞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及再审):池宇清福建黎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再审):林某1,福建省霞浦县长春镇政府干部,系林某、谢某之子。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原审法院:
(1)一审法院: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立雄;审判员:郭朝阳黄鹰。
(2)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董宇;审判员:王嫔;代理审判员:黄冰凌。
复查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松涛;审判员:蔡寿霞;代理审判员:李仕干。
再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小成;审判员:林本春陈声钱
6.审结时间
原审审结时间:
(1)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5月8日。
(2)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9月20日。
复查审结时间:2006年11月9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7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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