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不服治安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扬州金飞达律师事务所

高邮市公安局法制科

高邮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文书字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行终字第00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岚林 单位: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本案争议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的问题
“一事不再罚”原则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该法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该法条时,我们应注意把握以下...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7)邮行初字第001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扬行终字第0050号。
2.案由: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系高邮市迎财浴室业主),男,汉族,高邮市人,个体工商户,住高邮市。
委托代理人:陈顺海江苏扬州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高邮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高邮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高邮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朱林源;审判员:嵇晓红刘杰。
二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乔文进;审判员:李春蓉;代理审判员:王岚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