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不服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崇安大队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恒众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无锡市恒众五金机械有限公司

交巡警崇安大队

交巡警崇安大队车站中队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7)崇行初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重岱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极为普通的交通违法处罚案件,争议较大的焦点,是对原告陆某的行为应当适用何种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陆某停车行为性质的认定问题
陆某将驾驶的面包车停靠在工艺路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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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07)崇行初字第10号。
2.案由:不服道路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陆某,男,汉族,在无锡市恒众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南长区。
委托代理人:薛某,女,汉族,在无锡市恒众五金机械有限公司工作,住无锡市北塘区。
被告: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崇安大队(以下简称交巡警崇安大队),住所地:无锡市江海东路447号。
法定代表人:邱某,男,交巡警崇安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男,交巡警崇安大队车站中队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重岱;审判员:游荣兴邓敏
6.审结时间:2007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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