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秀屿区148法律服务所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秀屿区人民法院(2007)秀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天明 单位: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作出罚款、没收的决定是否事实清楚及对没收的烟花爆竹进行销毁的行为是否合法。
1.证实相对人行为违法不应是相对人的义务而是行政机关的职责
为证实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被告提供了:受案登记表一份,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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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秀屿区人民法院(2007)秀行初字第6号。
2.案由:公安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男,汉族,教师,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代理人:吴德开、欧国泉,秀屿区148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陈某1,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傅玉林;审判员:张文林徐立强
6.审结时间:20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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