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不服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公安收容教育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门行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小勇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
1.公安机关对嫖娼人员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时,能否并处收容教育?
对此问题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1)1993年9月4日实施的《收教办法》规定的依据是198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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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07)湖行初字第6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门行终字第47号。
2.案由:公安收容教育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彭某,男,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委托代理人:辛仲文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73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黄某,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法制科。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友平;审判员:蒋小勇陈辉峰。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代理审判员:孙仲陈雅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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