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宁德电视台

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嫔 单位: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后第一例因手机发送短信引发的“信骚扰”案件,因本案的原告为宁德市电视台副台长,在事件发生后多家媒体介入,有些媒体甚至以电视台台长发送黄色短信骚扰美少妇为名作报道,使得本案备受关...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06)蕉行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公安治安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宁德电视台工作人员,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黄宇健福建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甘某,男,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工作人员,住宁德市蕉城区。
委托代理人:颜某,男,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工作人员,住宁德市蕉城区。
第三人:张某,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宁德市人,教师,住宁德市蕉城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可宁;审判员:叶丽丹林锡铿。
二审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嫔;代理审判员:黄冰凌赖昌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16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