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闽运输公司不服宜兴市公安局道路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宣城市双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市双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宣城市双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宜兴市公安局

宜兴市公安局

宜兴市公安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7)宜行初字第00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3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学雁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大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活动开展检查和查处。又在《关于做好2007年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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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7)宜行初字第0009号。
2.案由:不服道路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宣城市双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九同碑。
法定代表人:林某,宣城市双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宣城市双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某,宣城市双闽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宜兴市公安局,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东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宜兴市公安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史某,宜兴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宜兴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毛建平;审判员:陈君芳杭旭伟
6.审结时间: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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