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姓名决定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淮安市石塔湖小学

江苏淮安穿石律师事务所

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

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

江苏淮安安淮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7)河行初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江洲 单位: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未成年人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姓名而未获批准的行政案件。公安部2002年5月作出的《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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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07)河行初字第92号。
2.案由:不服公安机关变更姓名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方某,男,199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淮安市石塔湖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华某,女,1971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淮安经济开发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武超平江苏淮安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大治路17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1,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干部。
第三人:方某1,男,1970年3月5日生,汉族,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薛忠凯江苏淮安安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王惠芹;审判员:张宝琴吴雪玲
6.审结时间:2007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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