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某等不服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行政管理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规划局法规处

南京市规划局法规处

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行初字第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彭静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争议焦点是对规划验收行为应定性为行政许可,还是行政确认,还是其他性质的行政行为?该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种观点认为,规划验收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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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行初字第92号。
2.案由:不服规划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褚某,男,1961年4月9日生,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能斌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褚某之妻)。
原告:陈某,女,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王磊江苏鸣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褚某1,男,1987年11月6日生,汉族,大学学生。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公务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系褚某1之母)。
被告:南京市规划局,住所地:南京市高家酒馆1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南京市规划局法规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某1,男,南京市规划局法规处干部。
第三人:南京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广州路129号民防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郝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立新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静;审判员:耿予萍黄河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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