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神力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常州市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案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

常州市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

江苏常州律邦律师事务所

常州奥林匹克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行终字第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琪 单位: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房屋拆迁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由于房屋拆迁通常涉及一个村或者小区,看似单个的拆迁案件的处理结果,其实会引发后续的一系列问题,有些甚至导致群体性涉诉上访。本案中,原告与第三人之间问题的实质不在于拆迁行政裁决行为是否...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07)新行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常行终字第99号。
2.案由:不服拆迁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常州神力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珠江花园6幢丙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瑜江苏怀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某,常州市鑫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常州市建设局,住所地: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双云江苏常州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丁某,住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代理人:丁某1(丁某之女),常州奥林匹克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计坚江苏南京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糜新元;审判员:高琪靳小炎。
二审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碧野;审判员:许岗;代理审判员:蒋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