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不服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权属行政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培智中心学校

北京市崇文区东晓市幼儿园

北京市第一建筑构件厂

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

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崇文区服务公司旅馆

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

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13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3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崔晓畅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二原告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二原告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从二原告为其父房产办理公证时,二原告放弃对其父遗产房屋的继承,故遗产房屋从那时起就与原告没有利害关系了,被告1996年所颁发的产权证是依据继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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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2006)崇行初字第12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139号。
2.案由:不服房屋所有权证和附发共有执照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194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培智中心学校退休教师,住朝阳区。
原告(上诉人):张某1,女,194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东晓市幼儿园教师,住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194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一建筑构件厂退休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宣武区广莲路5号北京建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隋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北京市崇文区房屋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贾俨北京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2,女,194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崇文区服务公司旅馆退休工人,住崇文区。
委托代理人:卓某,男,193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航空材料研究院退休工程师,住崇文区。
委托代理人:任春玲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平;代理审判员:张立鹏;人民陪审员:王书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昆仑;代理审判员:崔晓畅陈良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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