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某不服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撤销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变更登记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博篮特食品集团

北京泊心湾咨询服务中心

北京林美锋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

北京市大兴区第五中学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终字第7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9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赵锋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效力
本案涉及两个行政行为,一是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土地管理所(现更名为:北臧村镇村镇建设规划科)变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二是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撤销上述变更登记的行为。第二个行为是本案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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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07)大行初字第3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7)一中行终字第784号。
2.案由:不服土地登记行政管理。
3.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崔某,女,195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崔某1,女,195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北京博篮特食品集团职工。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男,196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泊心湾咨询服务中心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
法定代表人:王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林美锋北京林美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北京市大兴区北臧村镇人民政府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刘某1,男,193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刘某2(刘某1之女),1961年10月31日出生,无业,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许某(刘某1之女婿),1965年3月21日出生,北京市大兴区第五中学教师,住北京市大兴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路文英;审判员:龙宝生;人民陪审员:董志启。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月;审判员:李纪红;代理审判员:刘井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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