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不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远洋船舶服务公司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三法律师事务所

南京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客户

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

南医大二附院

南京市美术公司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行初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耿予萍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从被诉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角度,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1.关于是否应撤销被告颁发给苏某的产权证的问题。在本案中苏某利用从原告手中取得的产权证、土地证、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向被告房产局提出申请将原告的房屋产权过户,且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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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行初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房屋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1966年8月20日生,汉族,籍贯:江苏淮安,南京远洋船舶服务公司驾驶员,住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夏少文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小平江苏博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本市华侨路。
法定代表人:陆某,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戎浩军南京市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和平南京市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石某,男,1981年4月27日生,汉族,南京银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住所地:南京市汉中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羊某,男,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员工,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中国建设银行南京市新街口支行员工,住南京市。
第三人:梅某(系苏某母亲),女,1933年8月20日生,南医大二附院退休职工,住本市。
第三人:苏某1(系苏某父亲),男,1928年2月12日生,南京市美术公司退休职工,住本市。
第三人:苏某2(系苏某儿子),男,1989年生,学生,住南京市惠民里。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静;审判员:耿予萍黄河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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