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盐城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登记行为侵权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盐城市保安公司

盐城市亭湖区步凤中学

江苏盐城济洲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行终字第00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仁海 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之下的不动产交易民事行为、不动产登记行政行为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当有关利害关系人对其中的一种或两种行为提起诉讼时,极易出现两种行为的互为条件乃至交叉重叠。笔者认为,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正确划分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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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06)亭行初字第0055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盐行终字第0047号。
2.案由:房产登记行为侵权。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某1)。
二审委托代理人:姜某,盐城市保安公司职工。
被告:盐城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某、王某2,该局干部。
第三人:赵某。
第三人:顾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顾某1,盐城市亭湖区步凤中学教师。
一审委托代理人:蒋晓东江苏盐城济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晓文;审判员:高德龙蔡永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越华;审判员:李容森;代理审判员:韩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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