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孙某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登记管理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行终字第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庆东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本案涉及三个方面的问题:
1.原告高某、孙某申请该房产100%权属登记到其名下,是否有法律依据
《厦门市已购共有住房进入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购买部分产权的住房,在个人办理该按成本价购买全部产权并取得100%土地房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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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6)集行初字第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行终字第35号。
2.案由: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高某,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
原告(上诉人):孙某,女,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195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
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156-158号松柏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洪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梁洪流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戴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鸿斌;代理审判员:王志鹏庄鹏。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代理审判员:孙仲陈雅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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