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作出的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案
案由:
房屋登记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行终字第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频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因房产权属登记引起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在目前我国农村房屋普遍存在违法占地、违章搭盖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案诉争的焦点是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我们认为原告有否诉讼主体资格可以从以下三个条件来审查认定:
1.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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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7)同行初字第10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行终字第80号。
2.案由:不服农村房屋所有权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男,198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委托代理人:陈东升、陈良山厦门银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厦门市国土局),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耐、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林某1,女,192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第三人:陈某1,女,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
第三人:陈某2,男,197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第三人:陈某3,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
上述第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连智忠福建厦门启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金池;审判员:庄水波;代理审判员:陈炳辉。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代理审判员:孙仲陈雅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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