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不服高邮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决定案
案由:
行政管理范围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6)邮行初字第00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7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嵇晓红 单位: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本案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问题。该《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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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6)邮行初字第0009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管理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蒋春贵扬州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邮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征援扬州秦邮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嵇晓红;审判员:刘杰;人民陪审员:张巧霞
6.审结时间:200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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