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诉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

福建省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7)集行初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庆东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1.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以下简称集美国土局)2004年3月17日出具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证明上的备注内容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于抽象行政行为提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所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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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2007)集行初字第3号。
2.案由:行政不作为。
3.诉讼双方
原告:曾某(曾用名:曾某1),男,193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代理人:杨志谦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荣泓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南路72号(以下简称第一被告)。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清凉福建银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岳里156-158号松柏大厦(以下简称第二被告)。
法定代表人: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某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邱某,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干部。
被告:厦门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厦门市湖滨北路61号(以下简称第三被告)。
法定代表人:刘某,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盛利福建省厦门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2,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江鸿斌;代理审判员:王志鹏;人民陪审员:徐文成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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