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予行政复议案
案由:
行政复议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行初字第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赵志刚 单位: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在现实生活中,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请求,行政机关最终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进行处理的情况大量存在,本案即存在此种情形。如果王某等21人直接针对答复提起行政诉讼,则答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便成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将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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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7)东行初字第181号。
2.案由:拒绝履行行政复议职责。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
其他20名原告的基本情况略。
21名原告委托代理人:武某,1947年9月13日出生,无业。
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安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某,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某1,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干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志刚;代理审判员:曹庆龙陈志杰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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