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不服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施丽燕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上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使事故发生,能否认定为工伤。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系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伤,符合《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受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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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07)行初字第45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行终字第37号。
2.案由: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格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威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镇。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大林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江宁劳动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
法定代表人:毕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局干部。
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吴某,女,汉族,1988年9月20日生,住南京市江宁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祥;审判员:范健李一平。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波;审判员:戴茹芳;代理审判员:朱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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