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易美易家家居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易美易家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44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3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金丽 单位: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是否超期问题
本案中,易美易家公司提出柳某申请工伤已经超过了期限,朝阳区劳动保障局不应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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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135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443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结论通知。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北京易美易家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美易家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黄庄XX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某,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易美易家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朝阳区劳动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吕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石某,男,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柳某,女,1970年4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李某(第三人柳某之夫),男,196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住同第三人柳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卞京英;代理审判员:武楠;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希霖;代理审判员:徐宁金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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