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不予受理案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无锡永宜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萍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事故发生时,伤害后果尚未实际发生,而当伤害后果实际发生并被确诊是由事故引起时,已经超过了一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132号。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受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87年6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武宁县人,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无锡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亮江苏无锡永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1(系杨某父亲),男,195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
被告(上诉人):无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无锡市南苑新村XX号。
法定代表人:钱某,男,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该局干部。
第三人:无锡市机关汽车修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种某,女,1960年8月生,该公司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朱谱伦;审判员:刘一刚秦秋云。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孙宏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