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非工伤认定结论案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通讯所

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08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孟军红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非常鲜明,主要就是针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如何正确适用的问题。由于该项规定的内容相对比较宽泛、笼统,没有可以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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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行初字第143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6)一中行终字第1085号。
2.案由:不服非工伤认定结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原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通讯所工程师,住本市朝阳区。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海淀劳动局),住所地: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2,男,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唐某,男,该局干部。
第三人(被上诉人):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电力科学院),住所地: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史建华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孟军红;人民陪审员:关铁良李孟超。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饶亚东;代理审判员:张靛卿司品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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