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申请霞浦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2)宁法委赔字第0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先干 单位: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申请赔偿标的大,案情重大复杂,且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本案例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本案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1.延平联社是否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请求人延平联社是否具有申请国家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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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02)宁法委赔字第02号。
2.案由:错误执行赔偿。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延平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男,该社副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志强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翁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男,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男,该院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主持法官:吴杰;审判员:吴先干;代理审判员:黄冰凌
6.审结时间:200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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