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守金模具制作有限公司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崇安律师事务所

无锡晶瑜守山金型制作有限公司

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6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8月0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严琳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规定中的“使用”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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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7)锡法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62号。
2.案由:不服检疫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无锡守金模具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守金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云鹏无锡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无锡晶瑜守山金型制作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无锡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而迅无锡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坚;审判员:叶梅芳;代理审判员:严琳。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学雁;审判员:孙宏;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4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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