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屏南县种子管理站种子行政管理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屏南县农业局

屏南县一中

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07)屏行初字第0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新明 单位: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1.关于原告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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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2007)屏行初字第03号。
2.案由:种子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谢某,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福安市。
委托代理人:韦某,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屏南县农业局干部,住屏南县。
委托代理人:谢某1,男,1962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屏南县人,屏南县一中教师,住屏南县。
被告:屏南县种子管理站,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翠屏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张熙果,屏南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新明;审判员:章诗耀陈珠艳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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