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育进宁水电站不服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行终字第7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苏金池 单位: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不服环保行政处罚的案件,关键在于认定新旧环保法规法律溯及力的问题。同时,在行政处罚程序尤其是行政复议程序中的一些细节问题也值得注意。
1.环保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溯及力问题
本案中,被告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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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2007)同行初字第18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厦行终字第79号。
2.案由:不服环保行政处罚。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厦门市育进宁水电站(以下简称育进宁水电站),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内田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许永耐、张善建福建同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同安分局(以下简称同安区环保局),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银湖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京铭福建厦门合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金池;审判员:庄水波;代理审判员:陈炳辉。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琼弘;代理审判员:孙仲陈雅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9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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