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要求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审核行为案
案由:
医疗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2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1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朱军巍 单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目前,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但鉴于成文法的特点以及行政行为的复杂性、多样性、灵活性,判断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仍然是行政审判实践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棘手问题。本案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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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行初字第37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行终字第271号。
2.案由:要求撤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审核行为。
3.诉讼双方
原告人(上诉人):徐某,女,70岁,满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徐某之夫),男,71岁,满族。
被告人(被上诉人):北京市朝阳区卫生局,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里甲1号。
法定代表人:段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孙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军巍;代理审判员:杨从亮武楠。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严勇;代理审判员:徐宁王小浒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3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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