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不服中国药科大学教育行政管理纠纷案
案由:
其他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南京虹桥医院技术研究所

江苏南京同盛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天平法律事务所

江苏南京永琰律师事务所

江苏南京永琰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行初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河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告中国药科大学为原告辛某所核发的药学毕业证书的效力问题。行政行为的效力直接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因此对行政行为效力判断的结果也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裁判结果。关于本案中药学毕业证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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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行初字第7号。
2.案由:不服教育行政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辛某,女,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南京虹桥医院技术研究所职工。
委托代理人:刘伟民江苏南京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芳,南京市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药科大学,住所地:南京市童家巷24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游为根江苏南京永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星亮江苏南京永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静;审判员:吴保寿黄河
6.审结时间:200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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