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南京师范大学教育行政决定案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行初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河 单位: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本案的焦点在于学生的程序性权利问题。我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和《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一条都授权学校有对学生的处分权。事实上,处分违纪学生历来是高校进行管理教育的不可或缺的手段。而在现实中,越来越多的“学生告母校”的诉讼案件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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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7)鼓行初字第108号。
2.案由:不服教育行政决定。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86年11月22日生,汉族,无业。
委托代理人:张纲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律师。
被告:南京师范大学,住所地:南京市宁海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静;审判员:耿予萍黄河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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