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漳州师范学院开除学籍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漳州师范学院

文书字号: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行终字第1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5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黄永红 单位: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争议的焦点可以归纳以下两个问题:
1.高校是否具备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以及开除学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同时也规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06)芗行初字第120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漳行终字第13号。
2.案由:不服开除学籍。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林某,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漳州师范学院学生。
被告(上诉人):漳州师范学院,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县前直街36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蓝某,该院教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旭东;审判员:苏海森王倩晖。
二审法院: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永红;审判员:蔡月新;代理审判员:盖华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1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