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不服泗阳县李口镇人民政府、泗阳县民政局收回灵车经营权案
案由:
非法经营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

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

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7)泗行初字第0002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邹晓琴 单位: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疑难复杂案件,曾经审委会向上级法院报核过,虽然最终以原告撤诉结案,但本案有许多值得思考之处,下文仅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1.民政局在李口镇政府申请报告上所作批示的行为的性质
对此合议庭存在两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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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07)泗行初字第00025号。
2.案由:不服收回灵车经营权。
3.诉讼双方
原告:田某,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泗阳县。
委托代理人:刘永方江苏南京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泗阳县李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李口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维林,泗阳县李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泗阳县民政局(以下简称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司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解学成,泗阳县城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侯某,男,住泗阳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文青;审判员:鲍雪玲周成香
6.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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