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祥市雄鹏贸易有限公司诉刘某合同撤销权案 重大误解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董坚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中,雄鹏公司以签订合同行为属重大误解为由申请撤销合同,所以,认定是否有重大误解则为本案关键。我们认为对于重大误解的判断应当慎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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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崇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撤销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广西凭祥市雄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凭祥市屏山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晓峰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甘宝然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刘某,住北海市。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可权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陈俊英,北海市海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其陆;审判员:黄飞;代理审判员:李灵。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莫宗艳;审判员:董坚;代理审判员:覃龙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8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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