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石永顺建材商贸中心诉北京中海腾达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案 公司法人格否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大胡营村

北京市中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涛 单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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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06)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金石永顺建材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贾山村村委会西南600米。
原告:胡某,男,195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顺义区。
原告:刘某,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顺义区农民。
被告:北京中海腾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雾村兴隆街80号。
被告:郭某,中海公司股东,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吴京菁北京市中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金星;审判员:谭勇徐春泳
6.审结时间:2007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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