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伟方园陶瓷商贸中心诉北京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抗辩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

北京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谢东 单位: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案中,双方约定“每一批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付清该批货款”。之后同伟方园商贸中心按照合同约定向鸿建公司供了两批货,鸿建公司并未向其付款。判决认为,同伟方园商贸中心有权停止继续供货。对于判决的根据,是依据“不安抗辩权”还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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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北京同伟方园陶瓷商贸中心(以下简称同伟方园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小海子村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湘凌北京市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建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东里三区十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鸿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东;审判员:张为民;代理审判员:张建文
6.审结时间:2007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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