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诉上海兴望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汪钧铭 单位: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该案审理难点在于对于口头买卖合同的法律事实及其效力如何认定。
1.交易习惯对于口头买卖合同的约束力问题。本案是一起口头买卖合同,根据《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口头形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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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07)杨民二(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通飞雅特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雅特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钱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香琪江苏南通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兴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望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黔林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胡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汪钧铭。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登恒;代理审判员:赵炜;代理审判员:肖光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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