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江支行诉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等借款担保合同案 担保责任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

至善律师事务所

弘邦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0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学峰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对公司董事、经理以本公司的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进行了禁止性规定,该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经理,也针对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规范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大股东操纵公司并防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宗旨。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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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南市民二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再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南市民再抗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再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借款担保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邕江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邕江支行)。
代表人:韦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刘某1,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向某,中国农业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黄某,该支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逸泰、刘蔚,至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西南宁梦之岛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岛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一审再审、二审):张铭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区粮油进出口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2,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一审再审):林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粮油食品屯里猪场(以下简称屯里猪场)。
法定代表人:黎某,场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一审):审判长:张志基;审判员:蒙恪民;审判员:唐宇力。
合议庭组成人员(一审再审):审判长:黄显革;审判员:卢光艳;代理审判员:张茹。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秀屏;审判员:李学峰;代理审判员:蔡向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6月9日。
一审再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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