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日恒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案 增值税发票不能当然作为已付款凭证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07)横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4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卢才德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07)横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南宁日恒升印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灵路32号49栋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蒙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廷柱天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金海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六景工业园区金海堂路9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该公司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滕业新;审判员:邓志初;代理审判员:卢才德
6.审结时间:2007年4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