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广东省航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诉讼时效、抵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邬文俊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
关于抵销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仅有两条规定,即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条,规定比较原则,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是否可以抵销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相关的司法判例。该问题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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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调解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7)广海法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调解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
2.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湧锷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上诉人):汕头市龙湖区东港储运有限公司(原名汕头经济特区龙湖区东港储运公司)(以下简称东港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郑湧锷广东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广东省航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省航务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航盛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年峰、吴伟波,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詹卫全。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振远;审判员:郑舜贤;代理审判员:张磊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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