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权案 股东会决议效力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2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志 单位: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系股东权纠纷,所主要争议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问题。就本案而言,原告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理由有以下两方面:一是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违法;二是股东会决议的内容侵害了原告享有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关于原告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第一...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绍中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浙民二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股东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徐某,男,196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
两原告(上诉人)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方炼浙江永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郦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绍军浙江永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雪伟;审判员:黄信康;代理审判员:李志。
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屠有根;审判员:汤玲丽;代理审判员:余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17日。
二审市结时间:2007年12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