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诉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及覃某等23人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案 会议通知送达方式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金城江律师事务所

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

维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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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河市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11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溪 单位:
本案是因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引发的诉讼,而会议通知的送达方式是引发本次诉讼的焦点所在。
召集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而是一种法定程序。不经过这种程序即没有完成这种程序所要求的活动内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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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河市民二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撤销临时股东会决议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韦某,男,壮族,1979年4月17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蓝琼相金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陆某,男,该公司监事。
委托代理人(一审):何钦荣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韦铁民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罗庆锋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覃某,女,1964年1月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陆某,男,1973年1月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监事。
第三人(上诉人):覃某1,女,1963年8月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高某,男,1964年11月20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刘某,男,1968年3月19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黄某,男,1975年2月19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钟某,女,1955年4月6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梁某,女,1962年3月15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张某,男,1959年7月8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赵某,女,1962年8月17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韦某1,男,1956年4月20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段某,男,1965年8月6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陈某,男,1965年6月15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孙某,男,1962年8月25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李某,男,1969年3月19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黄某1,男,1963年3月25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罗某,男,1973年10月21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周某,男,1965年8月8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龙某,男,1975年4月3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黄某2,女,1969年12月13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邱某,男,1971年6月13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罗某1,女,1977年8月3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第三人(上诉人):王某,男,1959年10月10日生,河池利达石油运输有限公司股东。
共同委托代理人(一审):莫光永,河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韦铁民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二审):罗庆锋维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班丰立;审判员:韦江毅;代理审判员:唐溪。
二审法院: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世道;审判员:谢永乐;代理审判员:马贵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5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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